Apologize

2006-09-20

“弹琴”——伤脑筋!

ZB其人,素无往来。闺阁故交,颇多听闻。近日所遇之怪事形状皆源其而生,因其而感。今录于此,与诸访客共鉴。

周日晚上,接到ZB的电话很是吃惊。“那就告诉他没有办法”。小孩还在,听了电话里的事情如此反应。我和小孩心意一样只是含蓄的在第二日才把这个意思解释给ZB听。想用合法的手段来保护一种非法的取得行为,无疑是让警察保护小偷、军队支持暴徒,若能实现小苗就真的是大苗神了!

此番与ZB及其亲友费尽唇舌,若同“弹琴”。只可惜高山流水,空自听闻!

1、中国普法宣传十多年,而身居北京的青年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尚且匮乏、薄弱至此,当真使我大失所望之极!

2、一腔念旧的热血空对世情,郁郁然好似受了利用一般。

事情说给思思听。思思笑我,凭白说人家不通世事,自己同样缺少历练。心态不对,立场有误,不说利用与否,只是徒惹不快。毕竟,我与ZB仅仅听说而已!!

商铺出租(非底商)15年使用权,优惠价购买7万元(特殊人员享有),市场价购买8万元。乙与甲(特殊人员)有私交,希望以甲的名义但由乙出资全部7万元购买商铺。甲表示同意。

乙担心今后事情有变,想事前拟定某种文件规制甲。

5 条评论:

匿名 说...

风险极大。让甲抵押某物给乙。

匿名 说...

这个问题能不能解决,要看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这是个民事行为,享有优惠价的主体虽然有限制,但要看是谁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么个东西算不上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好像超市某东西促销,规定一个人最多买三个,我自己已经买了三个了,再委托一个人帮我买三个,这样的买卖合同还应该是有效的吧。建立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或许能有以下几个方案:
第一种方式是隐名代理,乙方以自己名义向出租方承租,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除非因乙方未履行甲方与出租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甲方不得向出租方披露甲乙双方代理关系。如违反该约定,并导致乙支付1万元租金差价的,甲向乙支付1万元违约金。(当然要明确约定乙要支付甲的代理费,否则乙不干的,又不是冤大头)有个风险是万一诉讼,甲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会酌情降一些,这样乙自己就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了。但这个方案简单易行。只要乙能保证及时支付各种费用帮甲省事,甲也不会去捅他。
如果租房合同没有禁止转租的话,还有更简单的操作方式,甲租下来同等价格转租给乙就成。甲乙事先签订协议甲承诺租下商铺立即以同等价格转租给乙,否则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三种就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做。甲乙内部约定甲不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只管租房子。对外没效力,对内还是有效的。但这样甲的风险很大,弄不好要被债主骚扰。
小苗的脑袋就这么大,也就能想出这点了,成不了大苗神,呵呵。出错了主意可别笑话我啊。

卯琉 说...

小苗,你这些办法对他们来说实在想的太远、太远了。他们不光是想不到,就算你解释给他们听,也是听不明白的,难保还会嫌你杞人忧天。所以我才生气。
乙方其中的一个出资人甚至根本就不认识甲,一面之缘都没有,一切的认识都是道听途说。他们想先让甲出钱买了以后,再和甲在饭桌上签署一份所谓的能够规制甲的合同。
他们的想法就是:因为我们出钱了,所以我们想干吗就干吗。利润是我们的,损失怎么办到时候再说。就是当甲是白痴、是冤大头。
不知道最终甲和他们有没有签什么东西。我还真是好奇最后谁是白痴、谁是冤大头。

卯琉 说...

抵押之说,我不是很赞成。可以再讨论。

匿名 说...

晕!这种当事人,不要跟他解释,另请高明,送客。